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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益阳,男子王某经过多年的奋斗,终于攒足了买房的首付也看了房,于是,赶紧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相关手续。然而,当他递交完所有材料后,却被告知他的名下存在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,而且还有不良征信记录。(文中皆为化名)

王某感到非常困惑,因为他从未在该银行申请过信用卡。于是,他决定亲自去银行查询此事。经过一番核实,王某得知了一个令他震惊的事实:原来在2013年3月,他的朋友秦某使用刘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,以他的名义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。王某回想起了那段时间,他确实将身份证和驾驶证借给了秦某,但他万万没想到,秦某会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如此恶劣的事情。2014年某月,秦某成功领取并持有了这张信用卡。然而,截至2022年,秦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12万余元,且逾期未还款,所以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。

面对这一情况,王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。他请教了律师后,先报警抓了秦某,更是一怒之下将该银行告上法庭,要求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,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,并对该信用卡的欠款不负责任。

但银行则是在法庭辩解道:王某借给秦某自己的证件,是他自己的错,所以应该承担信用卡的还款的连带责任或部分责任。

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,法院会如何判定呢?

首先,根据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》第38条规定:“发卡银行应当公开、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,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,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。”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,要做到谨慎审查,严格相应程序,避免产生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
具体到本案就是;银行在给秦某办理信用卡时,应该仔细认真的履行审查义务确定办卡的是否是其本人,但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,导致秦某冒名办理了信用卡,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,银行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其次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规定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具体到本案就是;秦某为了消费,用王某的姓名和证件冒办了信用卡,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,导致王某的名誉受到侵害,社会信用度降低,并产生了不良的征信记录,银应该承担责任。

同时,信用卡不是王某办的所以王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,应该还款的是秦某。银行还应该恢复王某的声誉和消除不良的征信记录。

最后,一审经法院判定,王某对信用卡的逾期还款不承担责任。该银行在判决生效后,消除王某的征信不良记录。事后银行不服继续上诉,但都被驳回。(案例来源:人民法院报)

通过本案例我们得到了一些法律:

首先,用他们人名字冒办信用卡,是犯罪的行为,将面临刑事惩罚。其次,在发现有人用自己的名字冒办信用卡后,应及时报警处理,并联系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记录。最后,无论是自己身份证件和居住地信息,都属于隐私信息,切勿泄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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